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本平台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在正式入驻本平台前,经营者应当提交不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不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承诺书。
平台内标注“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店铺,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本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通知本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三)要求删除的、屏蔽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互联网链接等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涉及专利权的,权利人应当提供侵权比对说明,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版权的,权利人应当提供版权授权信息、侵权盗版鉴定等信息;
(五)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本平台接收通知材料的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市场2号楼
第四条 本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可综合考量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等具体情况,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本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侵权比对判定咨询意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知识产权侵权不成立的证据材料(涉及专利权的,证据材料应包括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
(四)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第六条 平台接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本平台将依法对收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声明及处理结果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的行为的,本平台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情节轻微的,本平台将实行函告警示措施,发出警告通知书,责令下架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并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本平台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责令违法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承租人及经营者向本平台作书面检讨。
(二)如同一经营者侵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本平台管理方将根据与经营业户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条款,立即与经营业户解除合同。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8日